影视审批行政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FONT-FACE=黑体]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FONT-FACE]》(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3. 主要人员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5.办公场地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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