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只适用于常见的外资公司投资者进行公司注册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一:注册外资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贸易、零售为主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建议使用50万的注册资金
元,但贸易公司涉及进出口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但考虑后续发展最好在100万元,现金入资是越多越好.如果实在没有现金,可以用实物进行入资。
二:外资公司投资者应该准备的资料
1、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 注册外资公司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我司”代拟);
4、 注册外资公司章程(“我司”代拟);
5、 注册外资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 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 提供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 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三:注册外资公司应提交的材料(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
●注册申请书(签字);●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外资公司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